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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税务局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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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昆明市托管西双版纳州磨憨镇共同建设总体意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组织实施昆明市托管西双版纳州磨憨镇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71号)及《中共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税务机构设置的批复》(云税党委办发〔2022〕48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云南西双版纳磨憨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的隶属关系由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管辖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管辖,并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税务局,将于2023年1月5日挂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国家税务总局云南西双版纳磨憨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税务局挂牌后,原国家税务总局云南西双版纳磨憨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家税务总局云南西双版纳磨憨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税务局挂牌后,税费票证式样、发票监制章及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不再继续使用。

六、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税务局办公地址设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东盟大道。

七、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税务局挂牌成立后,税务稽查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承接,涉税违法举报电话0871-67482376,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富康路12号,邮政编码:65050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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