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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
关于同意盐城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


苏政复〔2018〕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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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请示》(盐政发〔2018〕59号)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你市自2018年10月1日起,将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请你市认真执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和有关政策要求,加强生育保险费征缴和基金支出管理,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统筹管理水平,完善基金风险预警防范,保障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确保生育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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