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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泰兴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兴市关于促进建筑业税收增长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8〕1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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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乡镇(街道)、园区,市各有关部门:

《泰兴市关于促进建筑业税收增长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5日

 

 

泰兴市关于促进建筑业税收增长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业发展高质量上台阶,引导企业加强财务成本核算和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着力保障建筑业税收稳步增长,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规模企业高质量上台阶

按照企业规模、实缴税收、发展速度及对建筑行业带动作用大小,确定部分建筑企业为培育对象。对当年实缴本地税收首次超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1.2亿元(以此类推),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奖励(以此类推),并由市委、市政府授予“企业规模上台阶奖”荣誉称号和奖章。

对当年实缴本地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不含上台阶企业)且比前三年入库税收最高值增长10%以上的建筑企业,比前三年入库税收最高值增量部分按每100万元给予5万元的专项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入库税收净增额前5名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入库税收贡献奖”荣誉称号。

二、鼓励企业外地工程税源回归

凡本地建筑企业在泰州市外承接的工程,由企业总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泰兴申报纳税的,按该企业实缴我市的泰州市外工程增值税额,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按照每100万元给予5万元的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1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市外工程在本地缴纳增值税额=企业本年度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市外工程营业收入×(企业当年税负率-2%)

企业当年税负率=当年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销售额

三、促进外地企业落户泰兴

(一)为发挥工程建设单位在促使市外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中的作用,对将工程发包给在泰兴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外建筑企业的建设单位,按所接受的市外建筑企业分支机构开具的建筑业发票票面金额予以奖励。在泰兴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接受在泰兴成立独立核算,并全额缴纳增值税的外地建筑企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外地建筑企业泰兴分公司)所开具的建筑服务业发票,当年票面金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建设单位票面金额2‰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泰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接受外地建筑企业泰兴分公司所开具的建筑服务业发票,当年票面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建设单位票面金额3‰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市外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该机构当年在泰州市外承接的工程向我市申报纳税的,按实缴本市的泰州市外工程税额,按照每1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企业实缴泰州市外工程税额计算办法按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附则

(一)本文中所指企业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地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在我市依法纳税。

(二)同一企业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财力。如财政体制分成及有关政策发生调整,上述政策随之调整。

(三)本意见中年实缴本地税收指建筑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市实际入库的工商税收。

(四)当年出现重大税收违法、安全生产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企业,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五)本意见中所制定的奖励政策由市建管局牵头,市财政、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考核后兑现落实,其中:第一条政策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其余政策的奖励资金,按现行市与乡镇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财力分成比例分别负担。

(六)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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