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平稳有序推进我市税务机构改革,确保改革后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现将我市涉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主体明确如下:
淮安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发的涉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涉及原国、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由合并后的税务机关承担。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