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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暂缓执行青政〔2018〕18号文件的通知


青政〔2018〕2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3-25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4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2023〕2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发展,推动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创建工作,如期完成国家确定的目标任务,经研究决定,在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成前,暂缓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青政〔2018〕18号)。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5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纪委办公厅。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

各群众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新闻单位,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驻青各单位。各民主党派、工商联。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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