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景德镇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9880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396元/月,企业(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99元/月。
自2023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