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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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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4年8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景德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景德镇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9880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396元/月,企业(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99元/月。

自2023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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