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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国函〔2023〕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6-24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肩负着更好发挥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大使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区和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和特色特点,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形成了自贸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

(一)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1.投资贸易便利化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统一化、标准化、信息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证单‘云签发’平台”、“航空货运电子信息化”等3项。

2.政府管理创新领域:“水路运输危险货物‘谎报匿报四步稽查法’”、“海事政务闭环管理”、“国际航行船舶‘模块化’检查机制”、“应用电子劳动合同信息便捷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医药招采价格调控机制”等5项。

3.金融开放创新领域:“跨境人民币全程电子缴税”、“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诚信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证券、期货、基金境外金融职业资格认可机制”、“动产质押融资业务模式”、“科创企业票据融资新模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创新”等6项。

4.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域:“制造业智能化转型市场化升级新模式”、“健康医疗大数据转化应用”、“专利导航助力产业创新协同联动新模式”、“专利开放许可新模式”、“深化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改革”等5项。

5.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知识产权类案件‘简案快办’”、“专利侵权纠纷‘先行裁驳、另行请求’裁决模式”等3项。

(二)在特定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1.在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推广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

2.在沿海地区复制推广“入海排污口规范化‘分级分类管理’新模式”。

二、高度重视复制推广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要把复制推广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与巩固落实前六批改革试点经验结合起来,同一领域的改革试点经验要加强系统集成,不同领域的改革试点经验要强化协同耦合,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实施力度,确保复制推广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主动作为,指导完成复制推广工作。需报国务院批准的事项要按程序报批,需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办理。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复制推广全过程风险防控。商务部要牵头组织开展复制推广工作成效评估,协调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附件: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国务院

2023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改革事项

主要内容

负责单位

推广范围

 

 

 

1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统一化、标准化、信息化

统一省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名称、受理条件、申请材料等要素,实现审批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办理流程等标准化。整合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土地、规划等部门业务系统深度融合,部署应用审批标准化成果,通过细化项目编码规则,大力推行电子证照,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网通办”和建设过程精准管理,切实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

 

 

 

住房城乡

建设部

 

 

 

全国

 

 

2

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证单“云签发"平

 

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立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证单"云签发"平台,实现出口货物海关检验检疫证书数据电子化。

 

 

海关总署

 

 

全国

 

 

 

3

 

 

航空货运电子信息

探索建立航空货运电子信息标准体系。搭建电子货运信息服务平台,为航空公司、机场货站、枢纽机场、货代企业、卡车企业等提供跟踪查询、在线监控、在线物流交易等信息服务,实现出港收货一安检一货物鉴定等全流程一站式电子化操作。推进航空货运电子运单应用,实现机场货站与航空公司数据实时互联互通。

 

 

中国民航局

 

 

全国

 

 

4

水路运输

危险货物“谎报匿报

四步稽查法"

 

海事部门搭建多途径互联互通渠道,在水路运输危险货物监管中实行"智慧获取、信息核查、开箱查验、调查处理”四步稽查法,精准打击危险货物谎匿报行为。

 

 

交通运输部

 

 

全国

 

5

海事政务闭环管理

推动海事政务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通过实施不见面受理、网上审批、不见面补正、邮寄发证等措施,大幅提高海事政务服务效率。

 

交通运输部

 

全国

 

6

国际航行船舶“模块化"检查机制

遵循"自上而下、从后到前、由外至内"的原则,对国际航行船舶驾驶台、无线电等十个模块进行安全检查,提升检查服务效率与质量,同时利用信息技术形成"无接触"远程模块化检查模式。

 

交通运输部

 

全国

 

 

7

应用电子劳动合同信息便捷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

推行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公布接收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数据格式和标准,方便企业和劳动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电子劳动合同信息。依托电子劳动合同信息,支持企业和劳动者便捷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经办和待遇申领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业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

 

8

医药招采价格调控机制

依托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对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与采购的企业、医疗机构开展价格监测,督促企业和医疗机构遵守集采、谈判等价格管理结果,引导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国家医保局

 

全国

 

9

跨境人民币全程电子缴税

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机制,为境外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直接使用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的便利。

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全国

 

 

10

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诚信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

 

支持银行在业务背景真实的前提下,为优质诚信企业办理与境外分公司、项目部等机构账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业务,解决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境内外资金划转难题。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

 

 

全国

 

 

11

 

证券、期货、基金境外金融职业资格认可机制

建立证券、期货、基金"三位一体"的境外金融职业资格认可机制。具有境外相关金融职业资格,所在国家(地区)与中国金融监管部门签者《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金融人才,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考试后,即可申请注册从业资格或办理执业登记,开展金融专业服务。

 

 

中国证监会

 

 

全国

 

12

动产质押融资业务模式

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存货、仓单等权利和动产质押融资业务,推动改善中小微企业信用条件,助力解决其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中国人民银

行、金融监

管总局

 

全国

 

 

13

 

科创企业票据融资新模式

根据政府管理部门发布的科创类企业名单,建立银行系统支持名录,运用票据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给予企业融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加快办理贴现,或通过引入市场化融资担保机构等资源提供担保支持办理贴现。

 

中国人民银

行、金融监

管总局

 

全国

 

 

14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创新

打造以企业知识产权和综合创新能力评价为核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通过搭建平台载体,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线上发布、办理及代办质押登记,提高融资效率。广泛开展银企对接活动,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信贷、保险、证券等多种金融工具,解决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国家知识产

权局、中国人

民银行、金融

监管总局

 

 

全国

 

 

15

 

制造业智能化转型市场化升级新模式

有需求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与行业特点编制智能

制造技术指南并设置榜单,明确揭榜要求。揭榜企业按照榜单推进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场景建设。

专业机构提供检验检测、咨询诊断、评估评价等公共服务。通过政府、企业、专业机构三方联动,解决企业智能化转型过程中“不会转、资源少、管理难”问题。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全国

 

 

 

16

 

 

健康医疗大数据转化应用

依托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构建健康医疗大数据"存、管、算、用"标准化一站式转化应用平台,提供数据安全、授权使用和保障隐私计算的环境,建立"实名申请、快速审批、定点调取、分类使用、全程监控、多方监管"的数据安全共享管理规范和转化应用流程,做到“数据不出机房”,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为公共卫生、临床科研、产业发展等领域提供数据支撑

 

 

国家卫生

健康委

 

 

 

全国

 

 

17

专利导航助力产业创新协同联动新模

围绕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系统化组织实施区域规划类、产业规划类、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项目,促进创新资源科学高效配置,助力破解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国家知识

产权局

 

全国

 

 

18

 

专利开放许可新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征集市场前景好、适合多个主体应用的专利,由高校院所等专利权人自愿明确许可使用费等条件并公开发布,中小微企业等技术需求方支付相应费用即可方便快速达成"一对多"许可,提升谈判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技术供需对接。

 

国家知识

产权局

 

全国

 

19

深化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改革

优化升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拓展线下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内容,建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集成知识产权交易、许可、专利导航、质押、保险等功能,实现知识产权服务“最多跑一地”。

 

国家知识

产权局

 

全国

 

 

20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除外)在立案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予立案。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第三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等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知识产

权局、市场

监管总局

 

 

全国

 

 

21

 

知识产权类案件"简案快办"

强化庭前会议功能,推动案件繁简分流,形成案件审理要素确认表,做到庭前即固定侵权证据、明确案件争点。优化庭审程序,适宜合并庭审的系列案件可以进行合并庭审,围绕争议焦点重点开展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强化当庭宣判,推广要素式判决,实现判决书的标准化与流程化。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

 

 

22

专利侵权纠纷“先行裁驳、另行请求"裁决模式

专利行政部门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过程中,若涉案专利权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可以告知请求人撤案,请求人坚持不撤案的,可以先行驳回请求,但在裁决书中写明,若经司法审查专利权维持有效的,请求人有权另行提出裁决请求。

 

国家知识产

权局、最高

人民法院

 

 

全国

 

 

23

推广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

推出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支持保险机构搭建起"承保前进行风险评估、承保中提供专业预警服务、出险后积极有效应对"的全链条工作机制,帮助企业以市场化手段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支持企业"走出去"。

 

国家知识产

权局、金融

监管总局

 

自贸试验区

 

 

24

入海排污口规范化"分级分类管理"新模

搭建入海排污口"分级分类"精细化管理体系,根据入海排污口特性及其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明确不同类型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及管理要求,实行重点、一般和简化分类管理。

 

生态环境部

 

沿海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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