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予以废止。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3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便于理解和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50号、第53号修改)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的制定政策依据失效,应予以废止。
二、《公告》的内容
《公告》明确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
三、《公告》施行时间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该《公告》与法律实施时间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