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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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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实行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其应税凭证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其应税凭证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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