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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2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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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士地增值税若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划分标准问题: 在市政府就我市“普通标准住宅”划分标准未有新规定前,暂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 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转让旧房扣除标准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法〔1995〕048号) 第七条规定,结合我市情况,为便于税收征管,规定购买使用 5 年(含5年)以上的房屋为旧房。市局以前规定的转让旧房扣除标准与财税〔2006〕21 号文第二条规定不一致的,按财税〔2006〕21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8 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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