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后,向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查验与该股权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后,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个人转让股权依法向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本通告。
四、本通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