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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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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后,向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查验与该股权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后,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个人转让股权依法向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本通告。

四、本通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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