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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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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4号)。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现就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对拍卖、受赠等特殊情形下转让住房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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