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合理确定我市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现将我市销售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自2023年4月1日起,销售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按6%执行,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按8%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