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咸宁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咸宁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以下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交通运输1.5%;
(二)建筑安装1.4%;
(三)其他行业0.5%。
上述纳税人是指:咸宁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依法无需办理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纳税人经营多种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所属行业核定征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特殊行业、特定类型纳税人,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纳税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行业核定征收率
上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核定的收入总额或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金额(不含增值税)。
四、咸宁市范围内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取得应税所得,个人未提供有关凭证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或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房地产评税系统核定的成交价格,按住房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及非住房,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个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
五、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2019年第2号公告)同时废止。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