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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常地税规〔201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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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有效,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常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75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苏政发〔2015〕54号)以及《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意见》(常委〔2015〕95号)文件精神,常州市进行了行政区划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现就行政区划调整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1)纳税人所在地在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范围内的;在武进区(含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湖塘镇、牛塘镇、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戚墅堰街道、丁堰街道、潞城街道范围内的;在金坛区金城镇、西城街道、东城街道、尧塘街道范围内的;在溧阳市溧城镇、昆仑街道范围内的,上述区域税率为百分之七。

(2)纳税人所在地在其余乡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常地税二〔2003〕3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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