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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常地税二〔2003〕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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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常地税规〔2015〕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及省地税局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市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新北区的所有乡镇属市区范围,都应按市区的税率7%征收。

二、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对查补的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要主动将查补数列入申报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各征管分局要加强对增值税实行“免、抵、退”企业的管理,认真核实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数。

四、各分局在征收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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