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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工作的通知


常人社发〔2020〕1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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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4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数据共享和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政策证明材料

依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平台,出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盖电子印章的《常州市重点群体自主创业(个体经营)认定表》(附件1)或《常州市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认定表》(附件2),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个体经营者或企业可不再出具纸质版《就业创业证》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二、优化政策落实业务流程

(一)申请

1.重点群体自主创业(个体经营)认定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通过“常州人社”网办系统向创业地的辖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辖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审核通过后,个人通过“常州人社”网办系统查询打印《常州市重点群体自主创业(个体经营)认定表》。

2.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申请: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过“常州人社”网办系统向经营注册地辖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辖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筛选审核确认其招用人员是否符合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核通过后,企业通过“常州人社”网办系统查询打印《常州市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认定表》。

(二)税收减免

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直接在申报纳税时按税收减免顺序和额度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三、建立信息共享协调机制

在省级一体化信息系统未建成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季向市税务部门传递重点群体个体经营或被企业吸纳就业人员信息、审核通过的两类认定表信息。各级税务部门对重点群体身份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接收到协查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协查结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跟踪分析工作中需要了解相关税收政策落实数据的,同级税务部门应予配合提供。

附件:

1.常州市重点群体自主创业(个体经营)认定表

2.常州市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认定表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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