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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镇江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镇财社〔2020〕1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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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20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本市(含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标准

依据国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相关规定,本市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三、基准费率政策调整实施时间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统一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自2020年8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的新工伤保险征缴费率,核定工伤保险费应缴金额。新核定的工伤保险费率低于原费率的单位,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多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于2020年8月份予以退还,拨付至参保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的开户银行账号;新核定的工伤保险费率高于原费率的单位,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应补收的工伤保险费,列入2020年8月份社会保险费应收数。

四、工伤保险费补缴安排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补缴2020年4月底前工伤保险费的,按照补缴对应年月原费率执行;补缴2020年5月后工伤保险费的,按照补缴对应年月该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费率执行。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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