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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1〕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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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80元;二类地区2070元;三类地区184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元;二类地区20元;三类地区18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请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25日



全省各市、县(市、区)执行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对照表  ( 2021年8月1日起)  

类别

月最低工资标准 (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元)

南京

市区

一类

2280

22

无锡

市区、江阴市、宜兴市

一类

2280

22

徐州

市区(不含铜山区)

二类

2070

20

铜山区、新沂市、丰县、沛县、邳州市、 睢宁县

三类

1840

18

常州

市区、溧阳市

一类

2280

22

苏州

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

一类

2280

22

南通

市区、启东市

一类

2280

22

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

二类

2070

20

连云港

市区(不含赣榆区)

二类

2070

20

赣榆区、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

三类

1840

18

淮安

市区(不含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

二类

2070

20

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 金湖县

三类

1840

18

盐城

市区、东台市

二类

2070

20

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

三类

1840

18

扬州

市区

一类

2280

22

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

二类

2070

20

镇江

市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

一类

2280

22

泰州

市区

一类

2280

22

靖江市、兴化市、泰兴市

二类

2070

20

宿迁

市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三类

1840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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