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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连地税规〔201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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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连云港)》。

各县局、市区各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贯彻落实新税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精神,经过对我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认真调研,为了切实减轻此类纳税人负担。现将我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连地税发〔2011〕126号)文件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作如下调整: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由原定的10%调至5%。

饮食服务业由原定的15%调至7%。

二、《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连地税发〔2011〕126号)文件中“一、”项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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