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江苏所属地市南京市

南京市医保局 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医发〔202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2-22
【字体:

各医保分局,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同意,现就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2022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各类用人单位单位缴费率由9.8%(含生育保险缴费率.8%)下调至8.8%(含生育保险缴费率.8%)。同步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补缴费率为8%。

2022年1月、2月已核定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按新费率重新调整,并在参保单位以后月份应征计划中抵扣。

二、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上限按21821元执行。

三、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标准为380元/月(含大病医疗救助费10元/月)。

2022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由定额缴费调整为按费率缴费,缴费率在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率8%(不包含生育保险费率)与个人缴费率2%之和的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缴费率为9%。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2年2月22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