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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1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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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税局:

粤地税发[1995]061号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以及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由于我省各地情况差别较大,省人民政府同意将上述审定权下放到地级市人民政府,但不宜下放到县。各市在审定时,应从本地的实际出发,由地方税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建设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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