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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授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作为印花税核定征收试点单位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9〕54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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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请示》(穗地税发〔2009〕1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局在印花税征管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全面的分析与思考,并借鉴国内其他大中城市的做法,结合本市的征管实际,制定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这是积极的创新和有益的尝试。省局同意授权你局为印花税核定征收试点单位。你局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平稳推进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试点工作,特别要对纳税人做细致的宣传辅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你局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为省局下一步制定全省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提供借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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