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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征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粤地税函〔2003〕28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04-29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明确缴纳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函》(粤交集财〔2003〕308号)悉。考虑到你公司是经营国有资产的大型集团公司,集团内部是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国家每年对下属公司直接拨付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本金,并通过下属公司层层上报,增加集团和各下属公司的资本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18点的有关规定,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经研究,同意对你集团公司新增加的在下属公司已贴花的资本金,集团公司可免征印花税。

此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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