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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营业帐簿和贷款合同印花税缴纳方式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1〕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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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营业帐簿和贷款合同印花税缴纳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0〕106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广州分行的营业帐簿和贷款合同印花税从2000年1月1日起汇总缴纳,汇总缴纳的手续按照《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8]粤税三字第02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 200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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