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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广梅汕铁路总公司申请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问题的函


粤地税函〔1997〕29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7-10-24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广梅汕铁路总公司:

你总公司《关于广梅汕铁路免缴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的请示》(广梅汕铁财〔1996〕358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考虑到你总公司建设广梅汕铁路的贷款投资大,还贷付息任务重,经营初期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我局同意,对你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1997年底前给予免征照顾。

二、对你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应按规定征收。

三、你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税法的规定,将使用的土地、房产的座落地址、土地面积、房产原值或租金、用途,和车船种类、数量、载重(客)量、用途等资料如实报送给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并向其办理纳税申报和免税事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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