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的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明确,1996年1至6月已征的印花税不予退还,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