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原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1991〕023号文转发《国家税务局关干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线免征印花税的通知》称: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免税到期后,应按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税。
此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