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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粤税办发〔1993〕07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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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705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省局意见:对以前所签的此类有效合同按此文规定划分征免,属于应税合同,照规定补征印花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9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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