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省局粤税发〔1990〕622号文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的地方反映,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的规格太小,无法雕刻。经研究并电话请示国家税务局同意,对目前尚未刻制代扣专用章的,可按直径33厘米的规格刻制(附顺德县税务局刻制的印章一枚,供参考)。
附件:顺德县税务局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式样(略)
广东省税务局
199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