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0十一月十日国税函发〔1990〕138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营运资金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称:“据了解,中国银行[1989]中财字第499号《关于增设‘918营运资金内部往来"科目的通知》中,将所属各分支行原设核算国拨营运资金的‘拨入营运资金"科目改为‘营运资金内部往来"科目核算。随后,中国银行又以〔1990〕中财字第56号文发出《关于一九八九年以后新增营运资金的印花税由总行统一上缴的通知》,明确为‘自一九八九年起我行新增营运资金应纳的印花税将由总行统一交纳,各行无需再向当地缴纳"。我们认为,中国银行改变营运资金的核算科目名称,营运资金的性质及账簿的设置地点并未改变。中国银行自行改变资金账簿纳税地点,与我局〔1988〕国税地字第28号文《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中的规定相抵触。因此,你局的意见是对的,根据国家税务局〔1988〕国税地字第28号文的规定,对中国银行所属各分、支行以后年度新增的营运资金,仍应就地缴纳印花税。”
广东省税务局
199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