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884号文《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称:……
一、关于印花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印花税。对与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定征税: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税。
(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其征免范围与营业税相同。
请依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9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