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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通知


粤税办发〔1990〕65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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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884号文《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称:……

一、关于印花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印花税。对与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定征税: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税。

(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其征免范围与营业税相同。

请依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9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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