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国税发〔1990〕20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违章处罚的规定,为了适应印花税征收、检查的要求,有利于稽征管理,现对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明确如下:
一、对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以及虽已贴但未注销或画销的违章行为,由基层税务征收单位处理。
二、对将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违章行为,由基层税务征收单位报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后处理。
三、对伪造印花税票的,由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章处理的立案程序、处罚标准及处理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全国的统一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根据以上通知,省局明确:
一、根据省局[89]粤税征字第043号文的规定精神,由基层税务征收单位处理的税务案件,均不立案,但应记入税务案件登记册;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案件,均应按报批后立案。违章案件的立案程序和处理手续按省局[89]粤税征字第043号文规定办理。
二、对违反印花税规定的违章案件,在确定立案后,应认真调查落实,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对违反印花税法章案件的量罚标准,在省局未统一制发前各地可根据印花税《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处罚权限,视案情的轻重,酌情掌握处理。
广东省税务局
199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