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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0〕62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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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一九九〇年十月十二日国税发〔1990〕173号《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印花税代扣汇总缴纳问题,除运费结算凭证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以外,仓储保管、银行借款、财产保险等业务的应税凭证,凡是代扣的也照此执行。

二、省局(89)粤税三字第028号文第一点关于采取按期汇总缴纳和代征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应逐张加盖“印花税完税戳记”以示已经完税的规定,仅限于业务主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时使用。

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9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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