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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在横向经济联合洽谈会上订立的合同、意向书、协议书的贴花问题


(89) 粤税三函字第02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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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在横向经济联合洽谈会期间,市政府与其他省、市政府、企业和外商签订的经济交往、经济协作的横向联合意向书、协议书,市属企业与外省、市企业和外商签订的合同、意向书、协议书等如何掌握征收印花税问题,我们的意见,应按如下原则掌握征免界线:

一、市政府、市属企业与外省、市政府、企业的外商签订的意向书、协议书,所议事项内容如纯属双方经济上的交往、协作、横向联合等意向性协定的,不属印花税条例确定的征税范围,不贴印花。

二、所订立的意向书、协议书、合同等,其所议事项属印花税确定的征税范围的,如这些意向书、协议书、合同只是作为总的协议性文件,另有具体的确认书、合同的,只对具体的确认书、合同贴花,总的协议性文件不贴花;如这些协议书、合同议明事项具体执行的有关内容,不需另订立具体的确认书、合同的,则应按规定贴花。

三、书立应税凭证的一方属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外国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华机构的,其所持的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按省局[89]粤税外字第145号文的规定办理。

广东省税务局

198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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