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一九八九年七月十日[89]国税外字第189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抄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商提供劳务服务收入,按照《财政部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免征工商统一税的,其所签的合同、凭证也可免征印花税。
二、对外商同我国用户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收取的专有技术使用费包括与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应按合同所载金额,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照万分之五的税率贴花。
三、对个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均免征印花税。对外国银行向我国家金融机构或公司、企业提供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均应照章征收印花税。
以上通知,请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8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