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国家税务局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九日[89]国税字第048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对“七五”期间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其营业账簿,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缓缴纳印花税。
二、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免贴印花。
三、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和铁路系统以外的单位以及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道部其他单位签订的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领受的权利许可证照,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8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