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局补充规定如下:
1、征用土地、改造旧房、房屋搬迁订立的补尝协议,是否贴花?
上述补尝协议不属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贴印花。
2、加工企业与外商答谢极偿提供机器设备协议书,该类协议书是否作购销合同贴花?
对上述协议书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1)协议书议明设备由外商代买的(凭外商购买设备的发票证明),该协议书属代购代销合同,暂不贴花:(2)协书议明设备直接由外商作价提供,价款由加工企业偿还的该协议书属购销合同,按规定贴花,若另有具体确认书的,则对其确认书贴花,协议书不贴印花。
3、外商 、华侨、港澳台同胞赠送财产给国有单位书立的财产转移书据,是否贴花?
为鼓励华侨、港澳台同胞爱国爱乡的精神,对其赠送财产给国内单位所书立的财产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对外商赠送财产给国内单位所书立的书据,可比照办理。
4、单位、个人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花?
单位、个个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或既有生活居住也有生产经营的,都应按规定贴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的贴花问题。
据了解,目前我省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托运单)、仓储保管以进仓单作为合同使用,有的又以收费收据作运单(托运单)、进仓单使用。根据这种情况,不了简化征纳手续、便于管理和查核,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的单据贴花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1)运输单位、仓储保管单位可采取汇总缴纳的方法,按汇总期内的运输收入、保管费收入计税。运费收入、保管费收入中含有免税金额的,准予扣除。
(2)托运方、委托保管方所持的货物运单(托运单)、保管单应按规定贴花;以收费收据代货物运单(托运单)、保管单使用的以收费收据贴花。上述凭证也可由运输单位、保管单位代征汇总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别行规定。
货物运输费中含港务费、码头费的,可在扣除后计税。
6、车站、码头仓库对待领或待运货物临时保管开具的单据,是否贴花?
上述保管业务,是运输业务中的附属项目,其开具的保管单据,不予贴花。
7、农、林、牧场、苗圃场记载农、林、牧业生产的帐簿,免贴印花;但其附属的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交通运输企业的帐簿应按规定贴花。
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8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