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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医发〔2022〕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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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保分局,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区医保中心:

根据国家、省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要求,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 2023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及有关 政策调整如下:

一、2023年度筹资标准

老年居民筹资标准为178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127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510元/人·年。

其他居民筹资标准为180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119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610元/人·年。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141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116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250元/人·年。

大学生筹资标准为88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68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200元/人·年。

二、调整新落户居民不足5年财政补助规定

户籍关系迁入本市不满5年的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按本市老年居民、其他居民享受同等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本市居民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三、提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36万元。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大学生缴费标准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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