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精神, 以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度非私营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1.按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度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431元的3倍的12%的幅度为口径计算,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315元/月;
2.按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度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431元的3倍的4%的幅度为口径计算,宜春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772元/月;
3.以上标准自2023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22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