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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通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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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实现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实施规范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8月1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实施规范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000130201000)。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子项名称及编码、业务办理项

子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000130201000)。

业务办理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三、行业系统名称

税务系统。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

(二)实施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附件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全文。

五、实施机关

县级税务部门。

六、审批层级

县级。

七、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八、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相符。

(二)规定许可条件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附件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相符。

九、申请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附件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附件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附件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

(四)代理委托书(如需代理)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附件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

(五)代理人身份证件(如需代理)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附件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

十、中介服务

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十一、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附件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第八条审批程序:

1.申请和受理: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收件人处签名并注明收件日期。对收到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税务机关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应当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税务机关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2.审查:税务机关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审查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同时参考税收大数据审查申请的合理性。按规定需要实地查验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对查验情况通过录像或者照相予以记录,并在查验结束后填写调查表,提出调查意见。审查人员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按程序报送下一环节审核。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税务局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3.决定: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1)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税务网站等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结果,公开内容包括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许可生效期、许可机关等。公示时长为长期。

(2)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变更被许可人申请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上述程序实施审批,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并送达《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由审批机关受理。

(四)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不存在初审环节。

(五)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不需要现场勘验。

(六)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七)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八)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九)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十)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不需要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十二)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十三)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未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十二、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

20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承诺审批时限

10工作日。

十三、收费信息

不收取费用。

十四、行政许可证件

(一)行政许可证件名称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无限期。

(三)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附件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第十条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文书名称:《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变更手续的要求

被许可人申请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机关按照初次申请程序实施审批,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并送达《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延续手续的要求。

(六)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七)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附件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第十条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五、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十六、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无年检要求。

十七、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无年报要求。

十八、监管主体

县级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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