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福建有效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2023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3〕1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8-21
【字体: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调整我省2023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限按21060元/月执行、下限按照闽人社文〔2022〕181号文件规定执行,若国家和我省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2023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限按21060元/月、下限按4212元/月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8月21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