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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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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4号公布,第51号修改),现将西藏自治区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予以公布。

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稽查案件,拉萨市税务局、日喀则市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标准为

拟处罚金额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稽查案件,山南市税务局、林芝市税务局、昌都市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标准为拟处罚金额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稽查案件,那曲市税务局、阿里地区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标准为拟处罚金额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稽查案件。

二、各级税务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受理并依法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4号公布,第51号修改)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重大税务案件。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藏税发〔202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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