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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
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23〕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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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政策,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费扣减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享受政策的重点群体范围、执行期限、计算标准等其他要求严格按《公告》规定执行。

四、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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