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现就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依法需向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应在办理变更登记前,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线上便捷查验机制,采用信息共享查验模式,实现对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信息的系统自动查验。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对相关凭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对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信息查验有关服务事项可拨打我省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咨询。
五、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