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政策,贯彻全区推进非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本着从轻、从宽、从简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我区临时经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1、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异地临时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二、预征所得税额的计算
凡属上述情况的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按以下办法预征个人所得税。
预征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预征率
应税收入为纳税人实际经营收入或代开发票金额。
三、预征率
四、为扶持弱势群体,促进民生发展,根据我区实际,对我区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按其租赁收入或代开发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于纳税人所取得收入,难以界定其适用行业标准的,由税务机关按照《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中的相关内容确定。
六、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