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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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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公布)有关规定,为规范税收执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第一条失效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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