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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2017〕1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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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山西省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19〕10号)。


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明确如下: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8000元上浮20%)扣减税收;对新招用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5200元(4000元上浮30%)扣减税收。

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税〔2017〕4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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