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与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请人)应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对相关凭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与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验确认个人股权转让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后,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