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3〕22号)
二、政策内容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50%。
(三)我省按照中央授权的最高幅度,顶格执行扣除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除限额标准为上浮20%,即每户每年24000元。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扣除定额标准为上浮50%,即延续每人每年9000元。
三、政策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与此前政策相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扣除限额标准由每户每年144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4000元。企业招用上述人员的扣除定额标准不变。